伤财?

但是美英法西方国家则认为, 那些人如今只是囚禁中的被告, 是不是战犯以及怎样程度的战犯还有待审理;而审理过程中,不但应充分给予被告自我辩护的机会,并由他们自选律师,而费用由法院支付。

而中国政府则是认为,如果不加审判就将那些人处决的话,对于不明真相的德国人和日本人来说,那些人都是国家的英雄,而不是战争罪犯,反倒是盟国是侵略者,非正义之师,只有经过严格的审判才能让所有人明白,那些人是罪犯,是反人类反社会的战争罪犯。

1944年10月1日,中、苏、美、英四国外长在召开莫斯科会议,决定成立两个同盟国机构,一个是专门处理德国的,一个是专门处理日本的。

处理的过的机构中国并没有参与,因为在战争中德国没有对中国造成伤害,双方并没有进行面对面的战争。

处理日本的是华盛顿设立的远东委员会,由苏、美、中、英、澳、新、印派代表组成。10月10日,远东委员会通过了一系列的对日决议:首先是制定使日本履行日本投降条款的政策、原则和标准。其次是应成员国之请求,审查盟军最高统帅所采取的有关措施。最后是新成立的两个同盟国机构之决议,须有多数成员国赞成,而且其中必须包括苏、美、英、中四国在内方才有效;盟军实行对日政策时,应依照远东委员会的决策议定拟订具体指令,然后再将指令转达给盟军最高统帅实施之等等。

德意日法西斯发动的战争给全人类带来深重灾难,为了惩处犯罪分子的滔天罪行,在莫斯科会议中也决定,驻日盟军最高统帅必须严惩日本战犯。

1944年12月10日,根据盟国最高委员会决定,正式颁布了关于在东京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宣言》,以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根据规定,该法庭有权审理及处罚那些犯有危害和平罪、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罪和违反人道罪的远东战争罪犯。但事实上,东京审判的对象是甲级战犯(即主要的或首要的战争罪犯),次要战犯由各被侵略国分别设庭审理。

1944年12月15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成立,由中、美、英、苏等11国的法官组成,经盟军亚洲战区总司令官陈锋任命的11名法官是:美国的克莱墨尔将军、中国的梅汝璈先生、英国的派特里克勋爵、苏联的i.m.柴扬诺夫将军、澳大利亚的w.威勃爵士、加拿大的s.麦克杜哥、法国的h.柏奈尔、荷兰的b.v.a.罗林、新西兰的e.h.诺斯克罗夫特、印度的r.m.巴尔、菲律宾的d.哈那尼拉。其中威勃爵士被任命为庭长。

依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盟军最高统帅指派之检察长对属于本法庭管辖权内之战争罪犯的控告负调查及起诉之责,必要时并予最高统帅以法律上的协助;“任何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之联合国家皆有权指派陪席检察官一人,以协助检察长”。

据此,美国的j.b.基南被指派为检察长,同时兼任美国的陪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