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生效之前, 以行政法案地方式暂时执行。即便被国会否决, 总统仍然可以继续向国会提交修改之后的法案,并且在一定地审核次数之后,总统可以绕过国会,以行政法的方式颁布新的法案。在此情况下,国会如果仍然不同意新的法案,就只能通过弹劾制度来弹劾总统。因为弹劾需要至少三分之二的国会议员支持,且必须在经过最高法院的审批之后才能正式生效,所以要想弹劾总统,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相反,在议会内阁制中,内阁是由议会多数党推选出来的行政机构,因此内阁脑的权力很有限。为了得到议会的支持,内阁脑必须团结议会的多数党。因此,可以通过设定交替选举制度,使得在野党可以在议会中拥有一席之地,甚至获得多数席位。如此一来,内阁脑就必须下台,由新的多数党推举新的内阁。当然,如果内阁脑在行政时与议会严重对立,议会既可以弹劾内阁,也可以通过自我解散,提前进行大选的方式来瓦解内阁,达到重足内阁的目的。

此可见,二套体制的差别就在于,由公民直接选举出来的国会(或者议会),在与行政机构的博弈中,总统国会制中,前者处于被动地位,议会内阁制中,前者处于主动地位。

千万别小看这一点差别,这直接决定了二套民主体制的根本差别。

可以说,总统国会制~行政权利,可以使一个国家在某些特

挥出更大的潜力。而议会内阁制却强化了立法权的公权在博弈中被削弱,也使行政权受到了更大的限制。

当然,在战时体制下,议会内阁制的问题也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

相对而言,修改美国的政治体制,相对要容易得多。只是,在推行的过程中,肯定要麻烦得多。毕竟,二百多年来,美国一直施行总统国会制,整套制度已经深入民心,很难让美国的民众在短时间之内接受新的政治体制。

因此,在提出这项建议的时候,特别委员会强调了军事占领的重要性。

按照相关的提议,如果要在美国推行议会内阁制,就先得强化军事占领,并且做好在美国驻军数十年的准备工作。只有在经历了几代人之后,新的政治体制才能逐渐深入民心,得到广大美国人的认同与支持。

特别委员会提的第二套方案就是重新划分美国的行政区域。

当时,特别委员会没有强一定要在美国取消联邦制,而是将现有的四十八个州(阿拉斯加与夏威夷都是不具备联邦主体的海外领地)重新划分为三十一个州(或者行省),并且保证在至少十六个州中,少数族裔占多数。然后重新确定选举人票的数量,确保竞选者只需要在十三到十五个由少数族裔占多数的州中获得胜利,就能够获得大选的胜利,从而成为总统。

当然,具体的划需要在对美国的人口,以及族群分布情况进行了详细,完整的调查之后才能确定。

这套方案的最大好处是,不需要美国的政治体制做太大的修改,可以在现行体制下,全面削弱白人族群的特权,并且确保在未来的选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