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工作内容。那影视公司岂不是要亏死?因此二线以下的艺人在面对公司安排时,除非违法、面对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身体原因实在无法参加。否则是不能拒绝的。所以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的艺人明明受伤了,重感冒了,生病了还要坚持参加各种活动演出。那不是他们真的有多敬业,实在是没办法。当然,这里指的是部分人。某些发烧四十度,手臂粉碎性骨折等等艺人不在此列!

至于后者,那是所有影视公司都有的强制要求,这点基本没得谈。抛开所有因素不谈,如果艺人与公司产生矛盾。这一点就是公司封杀艺人的杀手锏。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艺人不能接私活。只要限制你的出镜率与曝光度,即便是天王巨星。被人遗忘也不过是时间问题。因此对于这一点杨洋也没有任何异议,有也没用。这一点所有公司都不会让步的。

此外还有一点让杨洋感觉惊讶的是,整个合同中竟然没有提到关于袁晓晓作品版权归属问题。这就说明博达会在未来袁晓晓参与的作品中,就版权问题单独讨论并且签订协议。本来杨洋还打算就版权问题该如何与对方谈判思考了许久,没想到人家直接放弃了。这个让步可就大了。这下杨洋是真的深切感受到了赵康明所说的,对方抱有多大诚意了。

事实上,这一点在博达公司内部是有巨大争议的。版权是所有影视公司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不夸张的说,即便某部投资巨大的电影在院线方面亏了。但仍旧可以通过诸如海外vcd版权、网络视频版权等收回成本。由此可见其重要性。面对如此巨大利益,能够轻易放弃的有几人?

田明伦就是拥有这样的魄力。这一点实际上才是他真正有信心签下袁晓晓的真正底气所在!

尽管在董事会议上,田明伦是以利益说服路明康,从而得到全面授权。但在他心里,只看到眼前这一点利益的那些董事们实际都是目光短浅之辈。

相较于通过签下袁晓晓,间接等于自家公司拥有了一位优秀的词曲制作人而已。一些歌曲版权算得了什么?况且,除了歌曲的其他开发收益以为,以后袁晓晓的所有歌曲只要在网上进行

付费下载。所有的收入公司都是有分成的。只要以后杨洋持续给袁晓晓写歌,这些收益都是源源不断的。既然如此,得不到版权又有什么关系呢?既能获得对方好感,又能保证自己有足够利益。同时还能借由袁晓晓将其绑定在自家公司。一举多得的事情为什么不做?

最最重要的是,只要进入了娱乐这个圈子。那么袁晓晓就不可避免会与公司产生非常多的人情往来。人脉关系都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有了这些基础,那么以后就完全有机会请杨洋帮自家其余艺人写歌。这一点,才是田明伦真正看重,且为此愿意付出巨大代价的原因所在。

其实这些杨洋只是略一思考后便明白了过来。不过对于这些他倒也排斥。也许在许多人看来,这是田明伦在利用袁晓晓。可实际这种利用对袁晓晓并没有丝毫坏处。反而能带来巨大利益。合则两利的事情,有什么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