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以司法大臣莫普**官为首的一批法学专家和栋雷米女公爵安娜一起来到了贡比涅。他们一到达,路易便下令命他们制定出一份关于女性权利的法案。

莫普早已经投靠与路易麾下,他这一次带来的人又都是法律界中的一批趋炎附势之辈,这些人虽然被路易厌恶,可路易也不得不承认,有些时候过于正直的人,也太过固执,要在这个男权至上时代,编写一部女权法案,还必须依靠这些品德有问题的人。

编写者虽说都是法律界的权威,可毕竟还是这个时代的人,无论是思想还是行动上都非常保守。他们即使都是以讨好摄政王的心态来编写,可编写出来的东西要真的达到路易的要求,却也实在是不可能。为此,整个编写的过程中,路易不得不亲自插手,不仅提出了继承权、财产支配权、人身自由权三大权利,还在法案中写入了本不应该在这个时代出现的思想。

法案在路易的干预下,只用了一天一夜就全部写完了。这套也许是世界上第一部女权法案,内容围绕着三大块展开,也就是继承权、财产支配权和人身自由权。

在继承权方面,路易并没有前卫到将男女真正的做到平等。继承权方面,主要涉及有爵位的继承和财产的继承。在爵位继承上,考虑到许多政治因素,路易仍然保留了男性拥有优先继承权的传统,但是,在财产继承方面,无论是否有男性继承人,女性继承人都可以分到遗产,而且女性所分到的必须和男性分到的东西价值均等。

在财产支配权方面,路易考虑到这一层次和启蒙思想中的“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等同,于是也直接以原话写上,但是,他在原话中的“个人财产”上做了充分的解释。路易在解释这条文字时,明确表明,所谓的“个人财产”分为女性本人工作所得的财产,和女性从他人处继承之财产。这两笔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女性拥有与男性相等的支配权,而非是由父亲或丈夫支配。

在人身自由权方面,路易直接写明“无论出嫁或未出嫁的女性,只要年满16岁,即可成为法律上的成年人和自由人,不受父亲或丈夫的约束,能够做一切不违反法律之事”。他同时又在其后解释道:“若是女性没有人身自由权,那前两条便无法施行,因此,女性之人身自由权,便是继承权和财产支配权的根本。”

这份法案得出后,必然会起到一个轰动性的效应。

第一条的前半部分不可能产生什么问题,因为除王公贵戚等大贵族外,绝大部分的乡村小贵族或非王公贵族,都是在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由家族中的女性继承爵位,比如黎塞留公爵。第一任黎塞留公爵是路易十三时期的红衣大主教,他身为教士,因此没有后代,所以继承公爵爵位的是他妹妹的后代,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的由女性继承。

第一条的后半部分和第二条财产支配权,这是绝对会受到反对的。以前由一个或数个男性继承人合伙瓜分祖先的遗产,现在却又加入了女性成员来分上一份,无论是人丁兴旺的家族,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