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催了戚寰几次后戚寰这才将自己所写好的那篇文章交给了包元不过让包元感觉奇怪的是他明明只要戚寰写一篇可是这家伙交上来的却是两篇而且那篇显然不是捉刀之作看来这家伙在这个事情上也是真下了功夫的不过他也清楚这家伙这么积极的原因所在无非是想建国后他就能早点独立出去然后就能和自己平起平坐了大家都是部长以后你有事情找我就只能是商量而不能用命令了想到这里包元不由的笑了起来。

在笑过后包元开始认真的看起这篇名为:论税收法法制的文章来就见上面这样写到:

一、税收法治是“良法”之治

“良法”之治是税收法治的开端或起点税收法治应当从税收立法开始。判断税法是不是“良法”有三个标准:税法的宪法和上位法依据税法规范体系与客观经济规律的统一性税法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一)税法的统一性

我国按照国家主权统一的原则结合因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采取“一元二级”的立法体制“一元”即要求全国立法的统一性二级立法除民族自治条例和特区条例外其他地方立法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并具有上位法的立法依据。税法的统一性就是税法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1.税法立法权的统一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具有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有: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二是国务院及其部委;三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这些机关所制定的税收法律规范构成目前中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税收立法权的统一要求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和财政、金融等基本经济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不能制定行政法规其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部委、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与执行税法有关的操作性规定。在西方国家由于“三权分立”议会与内阁政府是一种制衡关系立法归属不仅是权力分立也是利益分立对宪法的实施关系到议会与政府的权力和利益对自己拥有的立法权互不相让。我国在“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不分权从利益角度税收立法权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还是由政府行使没有实质性差别。但是在形式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税法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人民的一级授权而政府制定税法则属二级授权即人大接受人民的授权后又将这种权力转授给政府现行《宪法》和《立法法》对二级授权没有规定。

税收立法权的统一现在已经成为各国议会限制政府征收私人财产的重要机制从而确立了“税收法定”的原则。凡涉及侵犯公民人身及财产的规范均应由代表民意的议会来制定已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税收立法惯例。

2.税法制度的统一性。税收法律规范体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三个层次税收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虽然《立法法》确立了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立法原则但由于我国没有《宪法》监督法和《立法法》在立法监督程序规定上的不完善即使生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也缺乏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