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徐富聪为建国做着理论准备的时候与他有同样思维的复**高级军政人员也同样在为这个事情而忙活了起来。因为在他们看来只要他们彻底的掌控了黑龙江那么司令绝对会立即宣布建国的相关事情所以与其倒时候去忙还不如现在就未雨绸缪早做准备的好这样可以在宣布建国的时候他们可以做更充足的准备啊。

此时已经身为财务部部长的包元不但自己在为建国的收支进行着合理的规划和安排而且还让手下的税务司司长戚寰也做着同样的准备。对于此税务司司长似乎并不显得有一丝的着急和焦躁而是在回到办公室不久便立即写出了一份名为:论地方政府间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其内容如下:

【摘要】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产生客观上基于财政分权的结果主观上缘自地方政府绩效的考虑。对处在经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虽然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同样难以避免。若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能遵循一定的秩序要求无疑将有益于资源配置的优化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经济转型期制度约束环境的弱化与地方政府事权界定的模糊使得税收竞争进退失据、容易逾越正当的界限。地方政府间的税收不当竞争亟待全面的法律规制以便为税收竞争提供常规性的制度保障符合“依法治税”精神。

【关键词】财政分权;政府绩效;税收竞争;税收不当竞争;法律规制

【正文】

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不仅常见于西方达国家而且存在于经济转型国家。对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问题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于经济学领域。法学上对地方政府间税收不当竞争的认识不足、研究较少。“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最有效的办法人类选择法制就是使社会控制资源得以最大化利用用惯例与常规来解决问题使治理风险最小化、成本最小化。法律的规制、权力的分离和行政的透明都是基于对人性的不信任和人们对自我有了清晰认识后所建立的他律机制。”[1]有鉴于此本文在借鉴税收学上关于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立足法学的研究视角因循“为权利提供救济”、“给权力施加约束”的研究思路探讨建立常规性规制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有序进行的法律体系问题。

一、政府间税收竞争产生的主客观原因

经济学上的财政联邦制理论与政治学上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有助于全面把握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成因只有这样法学研究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法律规制问题时才能有的放矢。

(一)税收竞争客观上源于财政分权

“一个国家的财政结构是分散的或集中的要视其政体是联邦制或单一制而定而不是相反。”单一制的特征是:一切地方政府的权力均来自于中央政府授予地方政府的重要官员由中央任命;每一级政府只管理隶属于其的下一级政府最基层的政府才直接统治人民。单一制国家的政府间结构关系传统上仅采取自上而下的单向控制模式。然而联邦制所主张的双向控制或曰相互依赖模式即通过设置协调机制或制度保障因素来确保